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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就业歧视案庭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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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5 18:3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清芸 于 2015-8-1 16:17 编辑 <br /><br />
武汉就业歧视案庭审报告

昨天(10月13日)下午14:50,武汉反就业歧视案开庭审理。由于法院的重视,庭审的地方由原定的巡回法庭改到江汉法院本院的第十一法庭。这一临时的变动,给记者还有当地工作组带来小小的麻烦,不过最终都赶到了庭审现场。
    "武汉五一劳动奖章"的获得者郑小红法官是本案的主审法官,在她的主持下,双方交换证据,对争议焦点就行法庭辩论。
    长江商报、武汉晚报、楚天都市报的记者旁听了审判,并对律师进行了采访,今早已经做出深度报道(详见新闻)。
    湖北守义工作组的四位战友前往法庭旁听支持。工作组负责人阿宝庭审后及时传来庭审结果:法官主持的调解失败,法院将择期宣判。
    原告方律师庭后表示,庭审中对方的辩论没有超出他的预期,提出的抗辩理由比较薄弱,他对此案的结果充满信心。

媒体报道摘要:
   《楚江都市报》详细介绍了庭审中辩论的焦点问题:
庭审焦点一:体检查乙肝是否违规
  梁齐的代理人称,去年5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卫生部联合颁布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明确禁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进行乙肝体检。
  今年1月开始实施的我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该公司违规体检并公开辞退,对梁齐的打击很大,造成其失眠及精神压力……"
  该公司的代理人否认违规体检。他辩称,公司并没有单独体检乙肝,而是对应聘员工进行全面体检。在实际操作中,企事业单位组织员工体检,既是一种福利,也是对员工身体及生命的关爱,体现了一种社会责任。
  庭审焦点二:是被辞退还是自行离开
  梁齐的代理人称,公司领导曾找到梁齐,反复指出乙肝病毒携带者不予录用,后将其辞退。"公司只对梁齐发放了几天工资,这是辞退的有力证据。"
该公司的代理人则指出,辞退一说不成立。"我们只是指出,这个工种很累,乙肝病毒携带者要注意休息。梁齐是自行离开公司的。"

  庭审焦点三:是否对员工造成侵权
  "公民是否乙肝病毒携带者,属个人隐私……"梁齐的代理人称,公司当众宣布将乙肝病毒携带者梁齐辞退,既侵犯了她的隐私权,也侵犯了平等就业权,是歧视性就业观。
  "我们只把检测结果告诉了梁齐一人,没有四处传播,不存在侵犯隐私权。"该公司的代理人指出,梁齐辞职与公司无关,公司没有对其就业歧视。
《武汉晚报》高度评价了原告方的证据收集的技巧:
电话录音作证 收集证据须讲技巧
昨日,梁齐的代理人吴新平律师向法庭出示了一份梁齐与公司人事主管之间的电话录音。正是这段录音,锁定了梁齐与公司之间的关系。
根据我国法律,电话录音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为了佐证它,就需要多方面的旁证来证明,于是这份电话录音证据背后,就附上了多个相互关联的证据组成的"证据链",它包括:较为清晰的电话录音(以及由录音整理出的文字),并在通话开头就明确了通话双方的身份;第三步,梁齐的代理人又提交了该公司的通讯录,以证明人事主管是该广告公司的员工;第四步,在网上搜集该公司的宣传和广告,其中公布的公司电话号码,又与梁齐与人事主管通话的电话号码相同,以此来佐证这个电话的确是打给了公司;第五步,梁齐又提供了自己的手机通话详单(上有接听号码,通话时长等),以证明自己是用这个手机打给公司的。
这个"简单又复杂"的证据,能够很好地证明梁齐的确找公司主管反映此事并遭拒的过程。
而很多打工者,因为没有如此收集证据,往往有理、有一些证据,却不能形成证据链,直接"锁死"用人单位,导致自己有理反输官司的结局。

《长江商报》介绍了调解的情况:
庭上,法庭建议双方进行和解协商。在提出和解要求时,原告代理律师提出:首先,被告应就侵犯了原告的个人隐私权,向原告进行道歉;然后,再向原告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

而被告代理律师则表示,如果原告先撤诉,赔偿问题双方可以进行商量。"道歉肯定不行,因为被告自始自终没有构成侵犯原告隐私权的行为。"
  鉴于双方和解意见分歧较大,法院决定对此案择日宣判。
  庭审结束后,记者采访双方的代理律师时,二人均表示,尽管庭上和解没能达成一致,但在法院宣判之前,双方仍可进行庭下和解,而且庭下和解的可能性较大。
【转载请注明北京益仁平中心和肝胆相照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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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守义工作组博客:http://blog.sina.com.cn/hubeishou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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